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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3〕02号)——连州市俊华硅灰石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11 18:01:2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3﹞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连州市俊华硅灰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625738207

地址: 连州市大路边镇黄太村委会黄家堆村老塘塝

本机关于2023 年 1 月 4 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2022年12月7日昼间,在你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厂界噪声开展监测,《监测报告》{连州环监(噪)Z字(2022)第007号}结果显示:厂界南面噪声监测值为76dB(A),超出标准16dB(A),厂界东面噪声监测值为70dB(A),超出标准10dB(A){两处点位执行标准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厂界噪声原始记录表》、《询问笔录》、监测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3月22日向本机关递交《陈述和申辩书》(以下简称《申辩书》),提出:1.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时,负责人不在现场,对监测位置产生的数据存疑;2.前期提供的租赁协议书未标记厂区具体厂界,请求监测人员重新监测,重新监测时由你单位和村委现场指出你单位租赁范围;3.厂址远离村庄,请考虑噪声标准等效声级为Ⅳ级,并于3月27日向本机关补充递交《厂区使用面积核实申请书》及《连州市俊华硅灰石有限公司厂界线图》(以下简称“《厂界线图》”)等材料,申请按《厂界线图》的范围进行重新监测。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理由如下:1.执法人员于3月29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厂房面积实际约为3400平方米,超出原项目环评报告表的占地面积(750平方米)约3.5倍,约为你单位提供的《厂界线图》面积的五分之一。连州市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时均在你单位现厂房厂界外开展监测,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故对你单位提供的《厂界线图》不予认可。2.对你单位提出的考虑噪声标准等效声级问题,执法人员重新查阅了你单位项目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竣工验收意见等材料。发现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中明确了你单位执行的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竣工验收意见同意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本机关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05号)进行撤销,于2023年3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变更噪声执行标准后重新印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0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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